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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试行办法.doc

发布时间:2024-07-08 14:02:22 人气:

昌平区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昌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优化昌平区发展环境,多渠道满足人才居住需求,规范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优化住房支持政策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意见》京建法〔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人才的住房是依托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政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租金水平和销售价格,保障本区各类人才需求的住房,是本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在就业创业人才聚集区域布局,筹集房源就近解决人才居住需求。结合我区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引才需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专项供应。同时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提供人才使用。租购并举,以租为主。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以配售共有产权住房为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住房支持。 住房的筹集、分配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开公平、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将人才住房支持工作纳入区人才领导小组议事决策机制,负责本区的房源筹集、分配,并根据全市人才工作需要统筹分配。区住建委负责统筹全区人才的住房支持政策,指导、监督人才住房工作。各类人才专项工作小组牵头单位(以下简称“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制定本领域服务保障人才发展的住房工作细则,负责本领域内的分配管理等工作。 二 面向人才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 (一)房源筹集与项目建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可在人才聚集区域,通过新建、长期租赁集体租赁住房、收购社会存量住房、改建自有用房,调剂已有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 第六条 各园区利用配套居住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列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管理。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调整,最终以规土委审定意见为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持有运营与产权登记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持有运营。 1.建设单位持有运营。可由建设单位持有,面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集体出租并进行运营和管理。 2.收购单位持有运营。专业保障房运营管理单位可收购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区政府指定专业运营单位收购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运营。 3.长期租赁单位持有运营。上述公共租赁住房不能满足人才居住需求时,可由区政府指定的专业运营管理单位长期租赁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提供人才使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登记事宜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审核及分配 第九条 单位申请、审核及分配。 1.申请条件。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依法纳税的单位,部队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的单位应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2.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在本区注册、纳税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由人才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提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3.房源分配。区住建委会同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制定房源分配计划并报区政府审核后,由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人才牵头单位根据房源及需求整体情况制定房源分配方案。 第十条 个人申请、审核及分配。 1.申请条件。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无住房。其中,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2)本区或园区需要的人才; (3)在本区认定的单位就业或签约。 具体申请条件,由各人才牵头单位制定。入选“昌聚工程”专家优先安排。 2.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对本单位人才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人才牵头单位复审。人才牵头单位对人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将人才信息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备案存档。 3.房源分配。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需求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及人才牵头单位备案。 (四)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租金标准由持有或运营管理单位结合项目的实际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拟定,不得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租赁市场租金的90%,报区政府审定后实行,同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3年经市场租金评估后可调整租金。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调配用于人才配租的房源,租金标准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持有或运营
标签: 住房 人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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